回复:
从你所讲的情况看,本人认为:
1、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洪业出事时是在校外,在学校所管理的区域之外,对洪业出事的后果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可言;
2、房东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按平常的惯例,学校周未放假,洪业必回家。但因4月1日(周六)学校要组织补习,4月2日(周日)上午考试的事实房东并不知晓,这样,4月1日(周六)下午5:20左洪业回租住房时,尽管周某不在,但周某并没有过错可言;
3、洪业尽管不满14周岁但至少是10岁以上,他本人对爬进天窗(未锁),欲从楼顶顺绳从房东阳台(未装防护网)进室内这一行为的严重后果是应该能够预见的,是知道其具有危险的。4、最后的后果与房东家无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冉启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