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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未给予费用未签收,扣押货物

刑事案件
2024-08-14 0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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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 在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时,需确保留置的货物价值足以覆盖债权。这要求承运人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并与债权金额相比较。若货物价值不足,承运人可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额外担保或支付差额。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确保留置行为的合法性。
  • 托运人或收货人面对承运人扣押货物,可采取以下措施:1. 尽快支付拖欠的运费或保管费,以解除留置权;2. 如付款期限未届满或条件未成就,可提供担保以替代留置;3. 若认为承运人留置权行使不当,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时,需注意:1. 确保债权已到期且未获清偿;2. 留置的货物应与债权有直接关联;3. 不得超出债权范围留置过多货物;4. 留置期间应妥善保管货物,避免损失;5. 尊重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若对方提供担保,应及时解除留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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