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我们夫妻的名义登记购买一处住房,但实际出资人是我的幼女,现我们年事已高,我们想以遗嘱的形式将这处住房申明在我们去世后由幼女一人继承。且不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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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上可以明确这处住房是你们夫妻的,你们当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你们想以遗嘱的形式将这处住房申明在你们去世后由幼女一人继承是可以的,也不需要公证就可以生效,但有一个前提,你的子女们都有劳动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劳动能力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如果子女中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当为他们留下部分财产.这是我国继承法对弱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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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