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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2006年应届毕业生,在2006年1月的时候我找到一家单位实习,并签订了一份实习的合同,工作是临时的财务助理,当时我就被告知实习期结束后不一定能够留任下来,我一时心切,就没有考虑过多,签了下来。合同约定实习期至4月30日,合同中只说明如果我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事情。 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我发现我并不适合干财务,又迫于就业压力,于是开始积极地找新工作。前两天,我找到一份工作,并要求4月17日开始上班,于是我和实习单位商量,能否提前解除合同,但对方要我支付违约金才肯放人。

证券投资
2006-04-12 22: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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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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