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愿意接受调解,法院会调解处理。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
《中华人民
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