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为承租方,乙方为租用方。在2006年3月31日起甲方于乙方租房合同已经到期,乙方希望再租房子,但是态度恶劣,而且由于房子也许很快要拆希望房租1个月一付,并要求房租不得涨价(2005年4月1日--2006年3月31日的合同上明确写明从2006年4月1日起房租调整为两万五千月/年)甲方不同意,乙方就强占不走,并多次扰乱滋事,要强行租用,如甲方不原意租的话就要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合同书上写如对房屋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应经甲方同意),因为房子是商用所以其中的装修也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甲方认为没有必要赔偿任何损失,而且合同上也有明确说明,如乙方认为房租不能承受,应自动搬离,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