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02年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是与另一个个体工商户进行的交易。情况是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的这个个体工商户,我们所有的发货单都是写的个体工商户的名字,而且他们在同一个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现在他们差我公司货款,个体工商户给我们写了三份对帐单,个体工商户盖的财务章。在签对帐单后,我们已经将个体工商户签收的所有的收货单据退还给他了。现在我已经起诉了个体工商户。但是个体工商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与那个单位之间的一个委托函,委托函的时间是2004年写的,意思就是那个单位委托他来对帐、付款,同时这个个体工商户行使那个单位同样的抗辩权利,包括诉讼什么的。其实当时我们以为是同一个老板也就没有在意,他们也没有告诉我公司他们之间存在委托的关系。我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签的三份对帐单的时间分别是2005年4月23日、5月23日、6月23日,而对方也提供了一份我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发的催款函,在这份催款函上列了以上两个单位的名字。后来这个个体工商户提出反诉了,反诉理由写的是实际交易人是那个公司,个体工商户是依照委托函享有的抗辩权利提出的反诉,法院已受理了反诉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