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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奶奶在南宁市租有一间房产物业管理处的公房。2001年我奶奶去世以后,我们要找一名合法承租人继续承租。在租房合同上,有这么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有宁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可向甲方(即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更名手续和签订租赁合同。”按照此规定,只有我父亲一人符合承租条件,我奶奶的其他子女都另有住房。可是在我父亲要求继承房屋租赁权时,房管所却要我父亲让我奶奶的所有子女同意并签名后,才办理承租过户手续(此规定在租房合同上并无注明)。由于我叔叔们不同意且不愿意提供另有住房的证明,所以到现在一直无法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公司企业
2006-04-11 21:53: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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