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咨询的问题“商品标注和发货不是一个东西但是提前跟消费者说了并且说了发货后不支持退货退款”,我将进行如下分析:
商品标注与发货不符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在此情况下,即使提前告知消费者商品与标注可能不符,这并不能免除经营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商品的责任。法规
发货后不支持退货退款的问题: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经营者单方面声明“发货后不支持退货退款”可能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除非该商品属于特定类别,如定制商品或易腐商品,这些可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法规
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效力:
提前告知消费者商品与标注可能不符,并不能作为经营者免责的依据。告知可能构成一种合同前的说明义务,但并不能排除经营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质量要求商品的义务。
综上所述,即使提前告知消费者商品标注与发货可能不符,并且声明发货后不支持退货退款,经营者的做法仍然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特别是如果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的声明不能剥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