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淫的处罚是,一般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