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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8月底办理了桂林某通信运营商的一种无线通话业务,当时办理的时候,负责办理的业务员告诉我,只要交够一定的预存话费,就可以获得该机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于是我办理了这种业务.使用了大概二个月左右,10`1黄金周的某一天,我不慎遗失了该机.由于当时话费所剩无几,我想着打完就停机了(在我办理业务的时候,业务员并没有告诉我是否能透支)而且我想机子已经归我了,丢就丢了,所以就没有去办理相关报停手续,又过了将近二个月,也就是11月左右,我经过该通信运营商的某家营业厅时顺路进去查了一下,结果被告知已欠通信费用1000余元.于是我立即办理了报停手续,并根据建议去公安机关报案.并先后二次缴纳了一部分话费.这之后我越想越觉得冤,所以剩余的话费一直没有去缴纳,直到这个月初,该运营商的代表找到我,要求我缴纳话费及违约金,共记2000余元.这期间该运营商拿出了一份签有我名字的合同,声称他们的一切都是按照合同办事.但是我从未见过这一份合同,上面的笔迹也绝对不是我的.运营商这时声称这是我委托他人办的.

涉外纠纷
2006-04-13 10: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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