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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前法人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利用其掌管公章的便宜条件;通过写借条的形式,以公司的名义向外借款,这些款项一分都未进入公司帐户,全部被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其行为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借款为目的.通过虚构公司急需周转资金,并许以高利率骗取别人的借款.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现公司能否可向公安机关报请立案侦察处理?????如公安机关不受理该向那里上述?????         拜托:谢谢!!!!!!!!

公司企业
2007-09-23 14:14: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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