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竟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竟业主体名称,协议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里没有列举限制对象的名称,但大概率还是有描述行业的,所以竞业限制依然有效。通常,对于劳动者是否面临违约风险,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 新单位和原单位是否经营范围相同,且在同市场区域;
• 新单位和原单位的产品线是否相同,且在同市场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