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一)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单位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