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孤儿院领养孩子的,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当事人选择去孤儿院领养孩子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没有在法律上没有孩子或者只有一名孩子的;
2、当事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当事人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
4、当事人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当事人的法定年龄已经满三十周岁的。
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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