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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帮忙: 本人及母亲现有这样一案: 我母亲于2005年向地方信用社贷款18万,把自家房子卖了18万,总共36万拿去做生意,结果全亏了。向信用社的18万贷款是用一个店面抵押的,由于无力偿还,而且我妈又在国外,不方便回来。于是法院强制执行,没收了店面,交给信用社。 问题是,那个店面市面的预估价格是20万,法院的估价是14万,最后发给我的估价书上也是14万,后来由于拍卖两次都没卖掉,于是法院把价格降为10万,没有通知我!最后还是没卖掉,因为那个店面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做不出房产证。于是法院把店面交给了信用社。 我以为此事了结,谁知忽然被告知,法院已经没收了家里还有8年多才到期的保险,还是没有通知我!我是到此事处理完才被告知的。 我想请问各位,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是不是应该先把房子拍卖了再没收保险,还是可以随意没收,因为当初抵押的是店面,还有两个担保人,保险根本就没涉及到,法院没向担保人要一分钱,连律师费都要我承担! 另外,法院告知我,保险半年前就被强制执行了,那个店面是最近在处理的,还没卖掉,最后交给了信用社。还有,保险公司在半年前没有通知我们,还让我们继续交保险费,请问保险公司的行为又合法么?

经济相关
2007-09-20 13:30: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