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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交的商标“九大名膏”今天被商标局驳回了,理由是: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 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7473047号、第1640597号、第35195250号、第 7734788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整体 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 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请问这样的是否值得再申诉?

知识产权
2024-07-16 14: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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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是否值得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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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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