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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安镇对失独家庭有什么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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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8: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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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我国扶助失独家庭的政策内容如下:
    (一)经济救助。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就医保障。建立医疗保险补贴优惠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并全额补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亲情关怀。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有生育愿望且具备再生育条件的失独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组织帮扶。建立志愿者队伍,发挥计生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失独可享受的政策有:从2017年1月1日起,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

    一、统一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 法律分析:具体发放时间需要询问当地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法律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好失独家庭在精神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陕卫家庭发〔2015〕224号)和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社〔2016〕125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8:1:1的比例共同分担。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县区要切实落实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配套及一次性补助资金,确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二、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
    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卫计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民政等部门要在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办理相关手续时,为其提供便捷服务。
    三、完善社会福利政策
    (一)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对于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生活照料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失独家庭扶助标准调整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三)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凡自愿选择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
    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县(区),应优先安排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并减免购墓费。
    四、开展关爱关怀活动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各项关爱关怀活动,切实加大失独家庭扶助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失独家庭的良好氛围。
    各级卫计、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使他们的获得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23年1月22日止。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4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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