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2.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6.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