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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怎么罚款

知识产权
2024-07-05 15:00:0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可以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标法第62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商标代理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可处以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罚款视情况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可达非法经营额五倍;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5万元,罚款最高25万元。严重侵犯行为将面临更重的处罚。
  • 商标侵权处理:1. 若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将处以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2. 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5万元,罚款最高25万元。3. 重复侵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从重处罚。4. 不知情销售侵权商品,但能证明合法来源并说明供货人,将仅被要求停止销售。
  • 商标侵权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罚款、停止销售、销毁假冒商品等。选择处理方式时需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实际损失、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因素。轻微侵权可能仅需停止销售,而严重侵权则可能面临重罚和商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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