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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营需要,我们把出租方的墙体被切割。现在杨浦区民防办开给我们《工程监察检测意见通知书》,要求请权威部门对受损房屋进行检测。另外意见书上写违反《上海市民防条例》及市政府129号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经济相关
2006-04-10 09:52: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破坏出租房屋的,出租方有权对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并要求你方恢复原状,特别是现在房屋的性质涉及民防,应当受到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制约。由上,杨浦区民防办出具意见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官方行为(应是该民防办印章的),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你方对此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