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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现年68岁余,通过伊对在本市认识女游某。从21年8月致今我们己同居2年半平时给她穿的用的、生活费我全包每月另外给她1千元另用,从去年开始她叫我每月连生活费转3千由她开支生活,她每月最多开支一千三四百其于都落入她要包了。同时连续三年岀去避暑2个月租百姓民房3千我给。

婚姻家庭
2024-07-02 17:52:4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需要看具体情况才能判定,您可以再表达的详细一些。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您与游某之间并未签订任何明确的赠与协议,那么您有权追回您给她的生活费和租房费用。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经过公证或具有特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然而,如果游某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基于某种明确的赠与或协议,那么您可能无法追回。
  • 如果游某不同意返还,您可以先尝试与她进行协商,明确您的要求。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游某返还相关费用。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这些通常被视为无需返还的赠与。但具体的判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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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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