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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中要求的监理服务期到24年1月20日,总监执业期到24年1月27日,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总监执业资格到期内未能完成项目,执业期到期前已发工作联系单及总监变更申请协商要求变更总监,但甲方未签收,扫描件已发给甲方代表,原总监执业期到后由拟更换的总监到现场履职,文件签发都由变更后总监执行,合同中约定每月总监到岗时间不少于15日,少1日按2000元/日在监理费拨付时扣除,由于变更申请甲方未签署,现甲方以总监未到岗履职为由处罚监理单位14万元并要求缴纳现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

劳动纠纷
2024-07-03 19:30: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先给甲方发函说明情况,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为将来如果发生争议做好准备
  • 甲方无权以此处罚监理单位。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且监理单位已提前申请总监变更,甲方未签收不影响变更效力。甲方以总监未到岗为由处罚无法律依据。如不及时处理,监理单位可能面临不合理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 处理方式包括与甲方协商、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应评估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协商无果,可考虑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监理单位权益。
  • 与甲方沟通解释情况,提供变更申请和扫描件作为证据。若甲方坚持处罚,可寻求法律帮助,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仲裁或起诉。同时,确保新任总监按合同履行职责,避免进一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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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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