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有:
1、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房;
2、夫妻一方婚前出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一方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只有部分重建和扩建的,部分重建和扩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明确赠与夫妻双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