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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早年去世,1985年在我23岁,我姐姐28岁,妹14岁时,父亲再婚,2003年父亲去世,当时我姐三与继母及其唯一女儿订立协议,共同瞻养继母,并将老父遗产存款2万元留与继母,每月另有生活补助款,2006年3月继母去世,其女儿拿出一份电脑打印的代书遗嘱,没有签名,只有盖章,有2人见证(其一是法律工作者非律师,另一人是以高龄老人),称其母将其遗产及继承权给与自己女儿,要与我们姐妹3人7:3分割房产(她7,我们姐妹3),请问这样合法吗?

损害赔偿
2006-04-07 19:50: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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