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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姑姑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一个退休刘医生,并于2000年8月3日随他到广州某医院工作,照顾他的生活,由于当时身份证不在身边未能打结婚证,后来在2002年8月才打结婚证,在他们结婚时刘医生有一房产于2005年6月8.5万卖掉,并于2005年6月又买一房产,价值15.3万元,买此房产时由于一切手续都是其小儿子代办,不知道是谁签的买卖合同并用其儿子的名字办理了土地证,未办理房产证,但第一次支付10万元是由我姑姑从刘医生的存折里取钱亲手交给卖方的,其它的钱是刘医生让其儿子付给卖方的,2005年11月2日由于刘医生心脏病发作过逝,现在刘医生的儿子说此房子是自已买的要姑姑搬出去(他的儿子是一位普通医生,根本没有钱买房子),姑姑非常伤心.

继承
2006-04-07 15:20: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感谢您的信任。如您所说,则你姑姑最少应该享有对刘医生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关键是证据,即您的姑姑应当举证证实该房屋是刘医生生前出资购买的,如能证实,则该房屋甚至可以认定为是您的姑姑与刘医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姑姑当然有一半的产权以及可以对刘医生的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根据您所提到的情况,他们在2005年6月8.5万卖掉一处房屋,紧接着又于当月买了一处房屋,手续是其儿子代办的,且其儿子没有这个能力,则您的姑姑应该能够证实该房屋系刘医生出资购买的。
    如你介绍的情况,您的姑姑在与刘医生结婚时,其儿子已经成年,没有与其形成抚养关系,则其无义务赡养你的姑姑。
    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所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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