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劳务公司签了三天合同,第三天人多了让正常出勤的我们走,并表示第三天也按合同算当做我们做了,但是之后结算又不纳入,这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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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之前口头表示算作出勤,也属于违反合同行为,员工可以要求支付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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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属违约行为,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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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们要准备证据,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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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约定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如需帮助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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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的,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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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上班,可不算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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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