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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 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将该门市部的货物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该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2万元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情形如何?

公司企业
2024-06-21 19:26: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 根据《合伙企业法》,乙、丙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与甲同等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管理合伙事务等。
    2. 甲作为负责人,应遵守竞业禁止,一般不能与王某再建门市部并向大发汽车配件厂销售货物,否则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3. 若甲违反合伙协议,签订超出权限的合同,该合同可能因越权而效力待定或无效,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但甲需承担相应责任。
  • 1. 乙丙在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监督甲的行为等,可依法主张。
    2. 甲若违反竞业禁止,乙丙可要求赔偿或提起诉讼;对于甲违规签订的合同,可寻求法律救济,确认合同效力并追究甲的责任。
  • 1. 乙丙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 甲需遵守竞业禁止,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3. 甲违规签订合同,合同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乙丙可依法维权。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应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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