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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修达石快速路占地怎么补的标准?

征地拆迁
2024-06-20 11:18: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 你好,各地方补偿标准不一,可自行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一下。

  •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申请占用、挖掘的,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的要求;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4)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需提供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按时恢复道路原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提供;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提供。
    大型占用、挖掘(顶管除外)工程提供。
    原件。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原件,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陆丰分厅(网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陆丰市公用事业局市政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陆丰市东海大道龙潭中路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公用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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