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7年09月22日进**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于2005年09月01日调到**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地址在**江工业区),于2005年底与公司又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签的是**市的劳动合同,据说如签上海的劳动合同公司得多交4金的钱,故均给我们签的是昆山的劳动合同)。因上班条件不如昆山好,我于2006年03月15日(合同到期日应该是2006年12月31日)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现总经理已批准我的离职申请,下周去总公司(**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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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你主动辞职,一般没有补偿或赔偿,至于加班,如有相关证据证明,我认为可以主张加班费,如单位不肯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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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