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等统一委托甲方经营......”已约定为由在未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公共停车建立收费停车场对业主收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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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追问:小区外围商铺前规划有100多个露天停车位,其有40多个规划图标明是“公共临时停车位”,上以道路和停车位都在建筑红线内,一直都是业主先到先得免费停放,今年3月份物业公司突然发通知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等统一委托甲方经营......”已约定为由在未召开业主大会在道路两端设收费闸建立收费停车场对业主收费。而购房合同只标明了每月的物业管理费项目,没有公共停车位收费项目。请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中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和“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条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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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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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法的,你们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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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