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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某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集运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一份。按照协议约定,在被告签发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法律地位。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其代理公司向墨西哥SOLIGLASS SA DE CV公司出口钢化玻璃和塑料饰条,约定总价140545.88美元。其后,原告通过其代理公司向被告发出《托书》,委托被告运输涉案货物至墨西哥。被告承运货物后,向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订舱托运,并委托报关公司办理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被告于2020年4月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并向原告收取海运费15400美元。2020年5月20日,涉案货物经过海运到达墨西哥,在后续铁路区段运输过程中,由于火车脱轨导致5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损坏。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并赔偿海运费

建筑工程
2024-06-20 15: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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