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因为公司不签合同的事情向仲裁院申请了仲裁,现在对方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要求驳回请求。说我所申请的被申请人为他们所属的报业集团旗下子公司,他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是相当于下面的一个部门,且与我补签合同的也是报业集团。但是给我发工资的是我提交的被申请人,他们这一点解释到有自己账号但是发放由集团转账给他们,再发放到我这边。因为已经开庭审理了,我想追加被申请人,但是仲裁院说已经不能追加了,要么等裁某某果,要么重新提交仲裁申请。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是等裁定还是重新提交申请?被申请人和我想追加的被申请人关系是追加的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100%投资控股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