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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烦您帮我参考一下好吗?事情是这样得:我和我的老公在2004.12.24日登记结婚,当时我老公的父亲在我们结婚前就把两套房子写于我老公的名下,后来我们为了用我的公基金买房,我老公有去房产局重做了房产证,名字还是他的,但是做于我们结婚后2004.12.29.但是我看土地证又是作于我们婚前的.

公司企业
2006-04-08 13:41: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房产证的确是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但房产所有权属性的确定和房产证的办理还是有个时间差的。比如,房子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这有购房合同可以证明;而房产证是婚后办理并记载在一方名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子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出的房产证只是对房产权利属性的最终确定并公示而已。结合到您的案子,房子本身是在您婚前由公公登记在您老公的名下,因此,该房子即使婚后又重新做了产权证,也无法就此成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的目的是想让房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您可以让您的老公与您写份协议,将房子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最好办理公证。这样的话,该房产就成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如果还有问题,您可以打我的电话详细咨询;13073695960,张峰。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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