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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于2005年7月签订合同,至2006年3月31日即终止执行。公司又于2005年7月25-29日组织员工日本旅行(实际在日本仅有3天,且没有另外签署合同).在3月31日公司让我重签合同时,由于我提出终止合同,公司便以我违约为由让我赔偿5000元后才发放3月份的工资及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我们是做旅游册子的公司。所以公司的旅游算研修,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合同顺延2年。而合同的第八条是这样叙述的:如果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海外进修,在海外进修结束日后的2年之内,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

涉外纠纷
2006-04-05 23: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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