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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都二十年没见面了,以前结婚证是在上蔡县领的,我现在的户口在洛阳。我在许昌市住,老婆的户口洛阳和上蔡县都有,我现在在没有结婚证,我老婆又不同意离婚。我该咋办

婚姻家庭
2024-06-10 09:27: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有两条途径: 一、对方如果同意离婚的话,你们可以就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二、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就孩子抚养或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 您好,建议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或者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起诉离婚的,需要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的,还需要准备子女出生证件。
  • 法律分析:女方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可以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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