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6周岁,和一个32岁的男人谈恋爱并且发生关系,我们谈了一个月之后我提出分手,我出于情分决定还他谈恋爱期间他给我花的6500其中应该包括我们一起花的,微信上立了字据,我现在可以后悔不还他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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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还。恋爱期间花钱属于自愿赠与,无法定情形不可要回。若证明是借款,则可要回。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情形下,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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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还。如双方同意不再追究,可不还款;如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应履行还款义务;如对方提起诉讼,需根据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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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还,但如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则须还。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如对方同意不追究可不还,若对方坚持且能证明是借款,则应当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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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