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所需要的手续,在符合户口迁入地政策的前提下,需要准备的证件、资料等,可以参照以下流程
1、携带本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入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然后到户口接收地的村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以上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并领取 “准迁证”;
5、之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6、最后携带这些资料,到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