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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笔录法律规定的依据

刑事案件
2024-06-06 06:00: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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