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8日我老公跟平常一样早早的就上班去了,可是到上午9点多钟的时候,我老公从公司打来电话说:他中午可能会回家一趟拿证件去香港,到中午13点的时候我老公回家了,但他并不是第一时间去拿证件,而是去消毒酒精消毒,因为他右肩下方有刮伤,擦完药后拿了证件就急急忙忙出去了,到晚上21点多钟才从香港回家,回家吃完饭后因以前的同事过来深圳,就去卡拉OK唱歌,我们大概23:00去的,23:30就回来了,可是回到家睡下没多久,也就凌晨1多钟的时候,我老公就全身冒冷汗,四肢发抖,小便失禁,头脑不清,呼吸困难,没多久就去逝了,其中过程很短.后经法医解剖得出结论是: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导致死亡,可是怎样导致他与钝性物体作用的我们也没有办法知道,公安部门只出具是意外,但我们家属要求调查,可是公安部门说不具被调查事实,所以也只有作罢,因我老公是台湾人,在公司时又买有保险和股票,作为继承人的我,现在台湾劳保公司要我出具我和我老公的亲属关系等公证资料,然后交大陆的海协会才可拿到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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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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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涉台公证文书等事宜,您可与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联系,相关规定如下:
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寄送程序规定
(一)内容:
1、凡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省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
2、发往台湾属于《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该副本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迳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应登记并在三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见司法部《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发[1993]006号)]
(二)程序:
公证处出证后,将涉台公证书副本寄送省公证员协会,省公证员协会审核后无疑义的,公证处可将公证书正本发给当事人,同时省公证员协会将该副本寄送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备核验。
(三)办理时间规定:
涉台公证书副本的审查、寄送采取“核准超时默认制”的办法,即公证处在寄出涉台公证书副本5日后(如遇节假日则顺延),省公证员协会无回复的,公证处可将公证书正本发给当事人。省公证员协会在审核后三日内将该副本寄送台湾海基会。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㈠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
互联系。
㈡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㈠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㈡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㈠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事项。
㈡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㈢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㈣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死亡公证
2004-07-28 10:04:54
申请人申办死者的死亡公证书。
申办死亡公证书应提交的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
2、死者的死亡证原件,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或尸体火化证明或有记录死者死亡日期的户口薄原件。
3、死者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解放前死亡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原件的,应提交其他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的物证或书证,如保存骨灰的卡片、死亡讣告的剪报原件、墓碑照片等。
婚姻状况公证
2004-07-28 10:04:26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由公证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人;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登记结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需的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4)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4)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联系电话:涉台副本寄送查询热线:
86-20-86351217
联系人:
林小姐
地 址: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41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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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1.我要公证的资料是在我的户口所在地还是事件发生地公证呢?2.公证后交海协会,是交我户口所在地的海协会还是事件发生地的海协会?3.是否每个市都有海协会,还是只有省有海协会.(因为我有查询过114,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