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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任职项目经理,在承担一个项目时,公司用我的银行卡A与物业公司签了一份托收协议,用来支付租金水电费用。23年8月份我离职了。但是今年5月初,物业公司从我另外一个银行卡B上划走了大约2万元(这个卡并未与物业公司办理托收业务,我不知道他们怎么从这个卡上把钱划走的),用于支付前公司23年11月及12月的水电费(前公司业务紧张,一直拖欠物业的水单租金费用)。另外需要补充一点,我离职一个多月后,公司人事联系我说有一笔我在22年的项目借款,约1万多,因为时间太久了对不上帐,公司认为需要我退还公司这1万多元,但是我不认可,就一直没答复他们。现在这种情况我还可以要求物业无条件退回本月初他们划走的2万元钱吗?我在网上查了代位权,这种情况是否适合公司适用代位权?我担心如果是的话,我就不能把我这2万要回来了。谢谢您了。

合同纠纷
2024-06-01 1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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