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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玲与第一被告郭某宏系母子关系,原告向德阳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郭某宏与万某凤,要求判令确认登记在第一被告郭某宏名下50%份额的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郭某宏出庭,并口头答辩。郭某宏认为房产系原告赠与第一被告。住房使用协议系为了让第二被告在住房使用协议上签字,而做的虚假意思表示。郭某宏提供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万某凤未参加庭审

婚姻家庭
2024-05-30 11: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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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口头答辩。而做的虚假意思表示。郭某宏提供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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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并口头答辩。而做的虚假意思表示。郭某宏提供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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