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均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了,就不用再到检察院办理。材料移交到检察院后,如果没有到一年的期限,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就不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也不需要交一次保证金。
如果超过一年的,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才需要重新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