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番昌A公司于1999年12月向个体户李明 出售货物总值50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李明只付款 10万元。2000年6月,经工商机关批准,李明作为股东之一成立广州3x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華事长一职。 公司成立后,李明用广州3X公司的支票向番昌A公司 付款10万元,余下30万元一直未付,之后番国A公司 多次向李明及广州3X公司家要貨款无果,遂以广州3X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3x公司的法律主管在法庭答解时称 “个体户李明是广州3X公司的前称” • 后米,法院判决广州3x公司必须支付利余货款。请依据法律规定,从三个以上方面分折:3x公司在处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重大失识?

公司企业
2024-05-23 16:37:32
共有7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