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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A公司于1999年12月向个体户李明出售货物总值50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李明只付款10万元。2000年6月,经工商机关批准,李明作为股东之一成立广州3X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一职。公司成立后,李明用广州3X公司的支票向番禺A公司付款10万元,余下30万元一直未付,之后番禺A公司多次向李明及广州3X公司索要货款无果,遂以广州3X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3X公司的法律主管在法庭答辩时称“个体户李明是广州3X公司的前称”。后来,法院判决广州3X公司必须支付剩余货款。请依据法律规定,从三个以上方面分析:3X公司在处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重

公司企业
2024-05-24 15: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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