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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郭小六与原告张春龙签定的项目承包协议书。主要内容:原告张春龙承包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205#学生公寓,建筑面积7656平方米,承包价格200元/平方米。临建人工费一分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共计15332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期从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7月20日,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延误一天罚款500元。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即“古城杯”,达不到按1.5元/平方米进行罚款。 上述合同因施工队不具有资质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工程已经完工合格验收,则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奖惩机制是否还有效?

建筑工程
2024-05-22 20:22: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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