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秋将至.李某聘用了一部分员工.工期为一个半月,属于短期工.前半个月按4元/时计算.剩的一个月按1000/月计算. 在剩下的那个月里,李某解雇了已经工作了20天的部分员工而聘请了一些新的低价员工,解雇理由是那部分员工工作不勤快.事实上是一些私人的恩怨.解雇后李某以4元/时的工资计算给已解雇员工.由于工作任务少,放了很多天的假.这样导致1000/月的工资变成4元/时的工资计算,让以解雇的员工大受损失.精神以及时间.
李某应该如何支付工资给解雇员工和该支付多少?
谢谢帮助解答疑问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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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签订协议,以制约双方的责权利。有书面协议,也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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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签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怎么办啊???到底怎么处理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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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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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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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可以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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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