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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 他给我买了一束花 过年的时候 他给我折了520 说是我的过年礼物 总共是80块 但是当时我用那个钱买了和他的吃的 我的钱的时候也会带她去吃东西 可是后来我们分手了 他让我全部赔还 还有他的精神损失费 一共是600多 可是我没有欠他钱 我没有还他

债权债务
2024-05-19 07:54: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恋爱期间就是花费了一些双方之间的财物,属于互相互赠礼物哈,就是一些金额比较小的这种,不存在到分手的时候要返还的问题,就是自愿赠送。
  • 不要理他,随他咋弄,太不像话啦
  • 在恋爱期间,他赠予你财物,如一束花和过年礼物,这些通常被视为为了增进感情而进行的附条件赠与。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通常无权要求返还。因此,如果分手后他要求返还这些财物,这并不合理。因为这些财物是出于自愿赠予的,并且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特殊性质。但是,如果你们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或其他财务往来,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 从法律角度处理这个问题,你可以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明确表达这些财物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而非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往来。如果对方坚持要求返还,你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如咨询律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自己的权益。
  • 如果他直接起诉你要求返还财物,你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这些财物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而非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往来。同时,你可以向法院说明这些财物是基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质而赠予的,并非基于任何明确的返还条件。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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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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