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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调岗为由进行岗位调整,工资体系从原来的底薪5000元+绩效+周期考核奖励,工资体系, 岗位从原来的区域督导(经理)调整为动销,工资体系变成经销商进行点将,按照实际公司制定的排位价格就行拿自己的排位工资,某某说,排位价格为1000元一天,经销商请10天,经销商给10000元,上交公司30%也是就是3000元,公司这边进行底薪4000+五险一金+差旅费补贴。改变了原有的公司体系和工作性质。这种情况有违反劳动法吗?

劳动纠纷
2024-05-17 17:14: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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