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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〇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年度报告; (五)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六)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 (七) 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37 - 第一百〇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证券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发行公司债券 ;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 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 ; (六) 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八)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九) 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本章程规定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这几条条款的拟订有问题吗

公司企业
2024-05-15 06: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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